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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的性骚扰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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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里被亲吻,找来男友暴打同事,被对方告上法庭;遭非礼时无人在场,法庭上她拿不出证据,输掉官司又被开除
办公室里的性骚扰

记者 方元 实习生 马雪飞

案 情
  据新华网9月10日消息,乌鲁木齐的肖女士日前在办公室里无故被同事王先生在脸上亲吻了一下,肖女士便找来男友对王先生一顿暴打,致王左手腕骨折。王先生随后就将肖女士及其男友告上法庭,原本有理的肖女士不但输掉了官司,被判赔王先生精神损失费100元,还为此被单位开除。
     遭受性骚扰的肖女士缘何输掉官司?就因为没有证据。
     在庭审时,肖女士说事发当时确实无人在场看到王先生亲吻她,她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王先生亲吻了。对此,王先生也是否认的,他说他没有亲吻肖女士。因双方各持己见,法庭调解无效。但王先生确实又是被肖女士的男朋友打伤,故判决肖女士赔偿。

观 点
如何界定“性骚扰”?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朱延桢律师认为,我国的性骚扰的概念来源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性骚扰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所谓的性骚扰,是一方通过语言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的反感、压抑和恐慌,此类情形都可构成性骚扰。
     现实生活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身体的接触。如不必要的接触式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2)言语的接触,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3)非言语的行为,如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的行为,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本案中,如果肖女士有证据证明同事对她有故意的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则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如何取证?
     朱律师认为,性骚扰的取证一般来说比较难,但发生在办公室里的性骚扰还是有些办法取证的。一般来说,可以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法定证据入手。如肖女士被突然亲吻,她可以出声指责,以引起同事的关注,并将这一情况当即告诉周围同事,为日后的诉讼留下一些证据。如果收到对方语气暧昧的短信,可尽量将这些短信保存下来作为证据。而对频繁的性骚扰言行,可以用随身携带的有录音、照相功能的手机等设备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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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延桢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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