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慕荣律师

裴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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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故意伤害

来源:裴慕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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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同情并代表被告人表达歉意,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参酌采纳。

一、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均证实,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由于将一块跳板不小心掉下来,被告人出于一时激愤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下来后开始打被告人而诱发的。据此,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和受害人生前并没有结怨,本案发生确属突发性犯罪,这和那些蓄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有很大区别的。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这一具体情况而对其从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面对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愧疚之情。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匮乏法律意识。

被告人是一位从四川来沈的打工人员。案发时,年仅21岁,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缺乏法律意识。其籍贯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也证明被告人“没有前科”。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年少轻狂,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慕荣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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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慕荣
  • 执业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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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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