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资金往来证明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王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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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有资金来往证明的,
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债权人仅提供资金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以上为青岛地区审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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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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