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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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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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来源:王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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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 逾期利息、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1、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

    2、借贷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对出借人以借期内约定利率再上浮一定比例,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4、借贷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5、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不以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引自《商事审判例释》,为青岛地区审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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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群
  • 执业律所: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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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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