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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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中利息计算问题之我见

来源:王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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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院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支利息。针对此类案件,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在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一、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提起诉讼,系一种依靠国家公权主张债权的行为,也是对被告的催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诉讼并不妨碍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后的利息则应予支持。利息起算日期为人民法院立案之日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通知送达之日。

        二、逾期利率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确定违约金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中国人银行1999年09期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利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利率为7.56%)。据以上规定,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前述第3点与《通知》的规定并不冲突。《通知》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借款期限,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本可依规定要求债务人按逾期付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只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底于逾期付款利率)主张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系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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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群
  • 执业律所: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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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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