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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的裁剪与解读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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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场合,都可表述案情,但在法律上使用的案情术语,与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案情,具有不同含义。法律上的主体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回答和需要解决的而涉及相关事实,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案情。所谓法律主体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司法或执法等原因参与其中,以及行为或利益等原因而参与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这些人(包括国家、组织)的参与,不可能有法律意义上的案情存在。如果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主体,采用不同于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对案情进行小说式的叙述和描写,它所形成事情经过,以及由此改编成图像等电影电视,这一切记载的内容都是故事里的案情,绝不是现实中所要解决法律问题中的案情。因此法律意义的案情具有特定含义和适用范围,本文就从法律意义阐述案情的裁剪与解读。

凡与法律上主体不可分离,与之联系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事实,都可成为案情的相关素材,但为解决社会主体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事实成为案情事实根据,需要按一定规则作相应裁剪之,尔后做依法解读,方可明确是非,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法律目的,同时公正公平地处理好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之追究,提供客观性尺度。那么如何裁剪案情呢?

一、根据事实裁剪案情,是客观性的基础标准。案情是过去发生的事,与之相关的人具有利益冲突,他们为各自利益和诉求,提出不同主张,混淆着黑白和是非,从而使过去的案情因人为而复杂化,因此为查明事实真相,须认识案情都是客观存在的,它的真相,只有通过特定载体(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上客观性去认识,从而排除无根据的主观上臆造。如果不按事实性要求去裁剪案情,那么相关责任因此产生,例如虚假诉讼案,诬告陷害罪的刑案等。换一句话说,刻意回避事实,无法律依据地人为制造事实,可引发的法律后果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事实性裁剪事实,是案情的客观基础,没有这一事实基础或脱离客观性评断,这样案情不可能发生的。

二、法律性,是案情裁剪的必要补充,也是相应客观性在法律上反映。案情由证据而发现,但是,案情相关情况,若没有证据证明,或虽有证据,但不能全部揭露全部事实,或证据反映出来的事实,却明显违背常理,无法使人确信,那么,意味着案件的解决失去了一定的事实支撑。案情虽然是客观存在,但实际案情处理中常发生具体(真相)指向不明,同时也因当事人自己过错使责任性或规则性优于事实真相追求,那么这样情况,需要法律上作客观性补充评断,去避免案情不明或不真,让肩负职能责任主体成为推卸责任理由。由此产生证据规则(法律性,分别体现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规定事实推定和举证责任及其后果承担,弥补事实上的不足,为明确案情提供了拟制前提。

案情的事实性和法律性,都是案情客观性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补充,不可分割,构成案情基本要素,奠基了事实真相和责任,排除任何的主观臆断和臆测。我们也必须明白,即使查明事实真相中,也不可脱离法律上要求,只不过不同案件,在不同程序中,对法律性的接近有所不同而已。例如,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诉因和诉求与之确定案情范围。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材料所记录的内容比较详细,有的甚至像小说一样描述(当然不具有修辞的比喻和夸张);但案件在法院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按法律文书格书,更概括于犯罪构成要件叙述和量刑情节的论证。所以,事实性要求,也融合着法律上的要求。当然,法律上的客观性,也是日常生活中对重复性事实形成经验性规律认识,通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或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广义的)的,故而法律上规定的客观性(主要体现规则性)形成案情中事实推定,具有高度或然性,先验地评述它们互不排斥,共同完成案情确认。因此按一定法律目的,裁剪事实,是一切行为的共性,对案情认定当然也不能例外。

上述案情客观性,根据事实真相的查明,或仅以法律规则补充之,裁剪并构筑成解决案情的事实,实现法律处之的前提对象,但对此解读,因相关原则规则不同,得出结论往往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故需要一定规范引导之。这样,我们对实务中的案情裁剪后,又对此如何解读呢,也是法律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根据不同案情中的不同情况,依特定职业(法律人)思维和法律要求,以事实真相为目标追求式的解读、或按必要的推定及优先考虑因素进行解读,或以按正义原则等法律价值去解读案情反映出来的事实,现分别论述之。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默示的否定情况下,对案情断定,只能着眼于案情的客观真实,据此进行解读相关证据和认识,排除纯粹文字游戏意义上事实。也就是说,诉述事情过程中,不能因对事实上表达错误,去影响其所掩盖正确的事实认定。确认地说,仅文字错误不能害当事人的原意,更不能将错就错。所以,刑事定罪和量刑,高度服从于客观真实。民事案情,其基础事实也只能是法律上的真实。行政案件,具有优势地位的执法机关,对认定相关事实,只能从证据印证的事实。总之案情主要着眼于真实,首先从客观事实上尽量追求真实,但许多案件往往由于周围时空条件的局限性而导致无法完全反映真实,则此时只能追求法律上的真实,即法律事实。这里所指法律事实,不仅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还包括具有法律价值意义的事实。因此,解读事实时,反映客观方面事实时,也不能不反映相关法律属性。

当相关依据所确立的事实,得多种结论时,且又无法确立那种结论最为可靠,则此时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用推定方式解读。例如在民事借贷案件中,原告对持有书面借条进行明显不当剪切;被告针对剪切内容做有利于其解释的抗辩,而双方又都不能推翻对方主张,中间一方(法律力量),相应解读应当不利于(不当行为)原告构筑案情。这是举证责任对实体的解读。原先依法推定实体事实,可经法定程序所查证而确认新事实(证据)推翻,但经推断确认程序意义事实,不能用证据进行否认的,例法院的诉讼公告。

当打着事实真相的旗号一方,与他们以当事人身份所建立起基础正义发生冲突时,公权力就不应维护其中一方因自己过错和责任而主张的真相利益的,因为这样,可维护当事人间更大法益。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立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瑕疵担保,规定了特定(约定或合理推定的)期限、检验义务和及时通知,分割了各方对交付标的物责任界线,若一方怠于检验或怠于通知,实际真实应忽略不虑,维护市场交易规则,促进交易安全利益。

裁剪事实,根根客观性原则指导裁剪,与此解读,必然牵连着共同性,不能说完全一致。如何裁剪,也如何解读,当裁剪出来的事实,被错误信息掩盖时,不能否认其包含的真实信息(真相);对事实判别得出多样性,又不能共取时,或真伪不明时,根据规定推断,或依法推断,或依正义原则等价值推断,解决案情争议。从而得出裁剪案情认识,依事实的客观性,依法律规定的客观性,不能运用解读中的正义等价值观念来影响事实的裁剪,否则就会出现当权者以主观主义(特别易缘由其朋友、亲情等因素左右事实)反映案情的情况出现。总之裁剪案情,只能客观性,但解读案情,则可倾注个人关怀及其理性,受程序正当性评价。(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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