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荣律师

郑建荣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

189-5833-4584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实体权益应在程序正义之中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7
人浏览

     案件发生后,不但要在法律理论上作出相关结论性,而且须在法律程序中做出相应回答。笔者认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只有体现在程序的正义之中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样在获取权益的手段上,取决于程序上合法的,否则相应实体权益就会失去应有的实质正义。
    
我们可从相关案例中可知程序正义。譬如一持有借条而起诉的人,在法院诉讼中充当原告,一般判决会支持其诉讼请求,若在诉讼程序外解答,也会认为原告诉讼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也有人即便持有借条也可能在诉讼中会出现败诉的结局,原因在于,若借款人抗辩其已还款或借条上的名字不是他所签的,并提供了足以推翻借条情况的证据,那么借条的证明力即行失去,据此此时原告必然败诉。再假若某个案件,与法官探讨,探讨观点有利于某方当事人的,但经庭审程序,因举证情况变化,某方当事人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陈述,那么原先探讨式结论可能因此改变。当然其他程序也是一样的,如仲裁程序,工伤补偿计算,若单位提拱了职工预领生活费的凭证或实际工资等情况,也可影响具体的补偿额计算。再则,产品专利是否侵权,启动诉讼程序不但可由专利享有人行使,也可被认为侵权的人也可行使诉权,确认其销售或使用的产品是否侵权。总之程序外解答或探讨式结论,要受法律程序制约下的实际检验。同一案件,为什么在程序外与程序内的法律结论,各不相同,这就是程序的正义所要回答的。
    
正义的概念,我个人认为,它是与国家相关的,具有道德、伦理、习俗、宗教、法律等类的规范属性,调整国家意志和目的,体现其追求和权力的公平分配。不同社会价值观,影响其对正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论证上,不仅体现在文理的、逻辑的、历史的及体系的解释方法上不同,还有结果评价、是非感、法律一致性的论证方法上不同,因为实体上理解,是反复经常的,这是理解主体的先入之见,与法条结合后,产生论证理由。为统一法律适用,仅以司法解释或内部规范意见等实体有权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在程序上公开统一适用,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如阳光下操作理念付诸实施,成为使人看得见的正义。据此可知程序正义,它不但保障实体法律的适用结果最大公正,而且程序的本身也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享有,除此之外,不应有替代物。那么正义应当包含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方面。诉讼程序中,得出结论可能是恶果,反人类的德性,那么这种程序正义必须修正的。实质非正义,不是没有可能,但也是存在的,如虚假案件诉讼,但若以此为理由,推翻相关程序,直接以某种定论为准则,或采以暴力,或以权力直接否定之,则产生后果是严重,因相关标准则是人为意志,可以任为,那么个人权利去失去安全保障,处于人为的危险状态。故程序构成不应单一程式的,它的设置,还应纠错程序,如上诉审,检察院的抗诉及法院再审,最大限度保障案件实体的公正,这就法律程序追求的正义。因此案件处理的正确性,须有程序保障。
    
实体权益以实质正义的形式来表现,它处于程序正义之中。权益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程序正义。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或权力分配应当是公平的,这点可能是共同的追求,基于经济上的生产方式不同,法律上分配根据采取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则相应国家的正义也就不同。那么法律程序上正义,也是国家意志在诉讼程序上体现。我们从不同时代看程序正义:曾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规定,说明封建社会里对有一定职务官员(大夫)享有特权不受刑,而无官爵的平民没有资格受礼遇,这种公开不平等是当时国家的法律程序正义。当代社会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权在法律上确立,相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平等。作为案件,因诉讼提起进入法律程序内,相应评判标准是法定规范,裁判人不能任意胡来,尤其不能枉法裁判。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公正地实现,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如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查明案情,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诉与辩的机会,那么法律程序正义就是为实体纠纷当事人提供诉与辩的机会,公平分配诉讼权利。案件没有进入程序,相关对案件评价为学理上解释,不但案情认识上有偏听偏信,而且相应解释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解释,而进入法律程序中的裁判人以法律形式的见解和分析,系特定阶段的有权解释,约束相应当事人。
    
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当实质正义与程序发生冲突,何者优先。实质正义体现扬善惩恶的社会公共目的,程序正义制约实质正义实现,防范实质正义过程中对人的权利侵害,体现社会秩序安定,故程序正义优先维护,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例如, 几年前在美国发生了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当时,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的证据虽然很多,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不仅证据链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终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成立。消息公布以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做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事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自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但在一个法治社会,辛普森究竟是不是一个罪犯,不能由自巳的意愿说了算,要根据法律依据合法的证据,所以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转而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参见许纪霖:《刘涌案改判之争的两种正义》,载《中国新闻周刊》,200395)。
    
又如,某市以尊重关心民营企业家为理由,出台一个规定只要纳税300万 元以上,其子女中考就可以加20分。(参见南方周未,200683)。20068月,就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递交了《关于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的建议》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加分问题进行调研,会同相关部门对高考、中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参见叶铁桥:《人大代表建议清理规范高考加分政策》,新浪网,200681)。实质的非正义,在程序上没有纠正以前,只能按程序规定操作,二者正义性最终应趋于统一。
    
实质正义的价值,必须与程序正义相伴随,否则违法,甚至犯罪。例如,刑事开庭程序中若搞走过场形式开庭,这样的结果在开庭中公诉方和辩护方发言时间肯定会受到法官的限制,据此庭审中法制教育意义被丧失殆尽。又如,民事判决书内容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法院认为构成,三者互为对应,若为判决内容图方便,将诉辩任何内容省略,则判决书的结论肯定不周延的,由此诉讼程序明显是错误,若据此上诉,被发回重审在所难免了。又如,获得权益因取得方式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若盗抢偷夺方式获取的,则相应责任追究,甚至刑事立案,但不管有无根据或理由,若以平等协商方式取得,因其获益程序合法,则实体权益该不该拿不再评价,因它是合法的。
    
总之,无论案件上认识和处理,还是获益方式认定:程序正义优先实质正义;实体权益受制于程序正义。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郑建荣律师
    
年二月二十一日

 

以上内容由郑建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建荣律师咨询。
郑建荣律师
郑建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76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余姚市新西门路29号三楼
189-5833-4584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建荣
  • 执业律所: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4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咨询电话:189-5833-4584
  • 地  址:
    余姚市新西门路29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