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的责任
票据背书的责任
郑建荣律师
A企业向B企业供应货物,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B企业依约预付了10万元的银行支票给A企业。后双方同意解除购销合同,B企业提出不用退回支票,让A企业银行将支票背书给C企业,以结清B企业欠C企业的货款。C企业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B企业存款不足为由拒付,故C企业向前手A、B俩企业追索。由于B企业老板下落不明,致A企业承担了付款责任。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当事人无论行使哪种票据行为,都有保证票据实现的义务。票据因付款人的付款,消灭了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如票据付款人以正当理由拒付,则合法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法定费用。具体到上述案例,银行以企业存款不足为由拒付,是正当拒付,则持票人C企业有权向出票人B企业和背书人A企业追索,因A企业参与了票据的背书行为,依法要承担被追索而付款的责任,除非C企业持有票据而没有支付对价,不能与B企业之间没有履行合同事由抗辩票据的后手C企业。由此大家一定要注意,企业一旦参与票据背书行为,则要注意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自己要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
通俗地讲票据背书等同于担保。
参与票据背书要慎重,其中支票背书风险更大。当然企业收取票据,有背书人对票据付款安全而言,是多一道担保。直接转让票据,转让方应有受让方收取票据的凭证,防止付款无依据。若作为持票人对票据追索,要保存向背书人支付对价关系的证据,预防票据债务人提出不优于前手的抗辩。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