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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处理规则

来源:林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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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林嘉慧

案情简介:

     王某与鲍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3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就儿子鲍某乙的抚养探望问题,约定由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鲍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从2003年5月1日起在每月的十号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鲍某甲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日探望原告,王某应予以协助。离婚后,鲍某甲因探望问题拒绝支付抚养费,王某曾因此申请法院执行。同时,随着鲍某乙的年龄增长,学习、生活费用的支出扩大。2015年8月,鲍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鲍某甲增加起诉前的抚养费并支付学费、培训费等费用;要求鲍某甲增加起诉之后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抚养费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终法院判决:鲍某甲于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鲍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止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款项每月的10日前付清;驳回鲍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的实际需要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首先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这就要求抚养费能够满足子女的衣、食、住、行、学、医等需求。但是随着子女不断成长,子女的抚养费需求也在不断上涨。子女入学、患病、物价上涨等都是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其中,最为普遍的原因是子女的教育费用增加。不同学校的学费存在较大差异,国际学校、出国留学的费用更是昂贵。父母为了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支付高额学费符合情理。因此,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近些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自己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或者拒绝增加抚养费的情形逐渐增加。法院一般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提供伪造的劳动合同,故意隐瞒真实工资的情形。此时,法院需要结合银行账户工资明细以及社保缴费情况对工资进行综合判断。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离婚前后失业,则要考虑是否存在故意辞去工作的情况。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不同的地区的消费水平不同,同一地区的城乡消费水平也存在差异。确定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主要依据,并且考虑各地区就业、教育、卫生等福利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着重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起到次要参考作用。本案中,鲍某甲主张按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标准计算抚养费,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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