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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林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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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椒政办发201159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第5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口在椒江区内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且在农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2人计算。
   
(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工除外)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1998717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45,可立户审批一间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717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

第九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数。

第十条  嫁入或入赘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记为准。过继的以户口迁入为准(椒江区外的,须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集体户)。农业户和混合户必须填入表格中,非农人口须提供未享受房改的证明。入赘的,其本人房产须一并计算,外地人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虽已违反但已满18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

第十二条  纯农独子户家庭拆迁(以拆迁协议订立时的户口性质为基本依据),所拆的老屋来源合法且间数大于等于审批间数的,儿子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可增加一人计算。

农居混合户家庭拆迁,所拆的房屋来源合法且间数达到审批间数,可按规定人数审批宅基地。

原则上父母应分在农业户口儿子户,有史证且一直以来都与非农户儿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公告无异议后可申请建房用地。

第十三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8年双方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审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离婚后不能将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记未到法定年龄子女名下,子女必须挂靠父母的其中一方。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面积包括原有房屋、祖传房屋、受赠房屋的宅基地和违法用地面积。申请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指标不足1间时,达到40平方米限额标准的可以审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且权源合法;因灾毁或自然倒塌二年内。凭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安排一间宅基地。二年以上未重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原则上先拆除老屋后审批。

对于原有房屋超占面积后的审批。在《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出台前批准的每间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后,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再按50平方米一间审批;少批多占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违法用地应自行拆除,因结构(主要是指结构一体的主房)等原因难以拆除的,经本户申请可以对其超占部分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没收作价返售后方可审批。

第十七条  涉及房屋析产的,在建房申请报批时应先办理析产手续。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章。不合理分家析产后超过建房申请规定的间数的宅基地,不予承认、不发土地使用证。

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户主或家庭成员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对继承的房屋,应计入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第十八条  宅基地报批程序:

(一) 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并附户口簿、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须附独生子女证、家庭分户须附分户契约、拆建户须附拆建协议原件;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宅基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宅基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经济能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同意,使用本村内不影响建设规划实施的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七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198271日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以老人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区下发的涉及有关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报批的按原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农村住宅△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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