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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二)

来源:陈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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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临劳仲案字(2013)第*

申请人:**,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高**,浙江省临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台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系台州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台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后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5月29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上班,职务为:成型车间主任。双方口头约定:年薪人民币5.3万元。每月先发4千元,其余的年底一次性付清。此后,申请人一直租住在大田街道**村。2012年9月10日,双方重新商定了工资,职务不变。从2012年8月份开始,年薪提高到人民币6万元,每月基本工资4500元,其他以奖金形式发放。但是,被申请人每月仅仅发给申请人基本工资4000元。但是此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其余的工资仍未支付。2012年10月3日早上7时10分左右,申请人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骑至大田街道横溪村交叉路口时,被***驾驶车牌号码为浙*号轻型普通货车撞伤,造成两车车辆损坏,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经临海市**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脱位,左桡骨小头骨折。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4000元左右,医院建议休息1个半月。为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申请人是在其公司上班的,2012年9月10日,与被申请人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是1年。2012年10月开始申请人就一直没有再来上班,没有请过假,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3天以上属于擅自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2年10月开始,我们就视申请人为自动离职了。被申请人社保缴纳到2012年10月,我们是每月1号缴纳社保费用的,所以2012年11、12月两个月退保了。为此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工商登记;2、劳动合同;3、社保手册及社保缴纳情况;4、上下班考勤卡、考勤表;5、公司的通讯录;6、银行工资清单;7、暂住证。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证据2不知情,都是在申请人手里的,公司没有该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含社保4000元,实际发3800元左右的;对于证据3的社保缴纳情况有异议,社保是每月1号自动扣款的,后来发现申请人没有来上班,公司财务就把申请人的社保退保了;对证据6有异议,工资隔月发, 10月发8月份工资,11月发9月份的工资,年底发奖金;其他无异议。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的证据有:考勤管理制度。

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申请人于2012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2012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成型车间主管, 每月工资含社保4000元,年底发奖金。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社保费用缴纳到2012年10月。2012年10月、11月,被申请人均有将工资打入申请人工资卡。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可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双方至2012年10月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社保手册、社保缴纳详单及工资卡。因此,本委对该主张予以采信。被申请人主张自2012年10月开始,申请人就没有再来公司上班,属自动离职,2012年10月发放的工资系8月份工资、11月份发放的工资系9月份工资,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擅自离职、隔月发工资的证据,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经本委主持调解未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本案事实,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台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陈  萍

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王歆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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