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能否反悔撤销
来源:陈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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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临海的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购买了市区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着王先生一人名字。婚后,李女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王先生没有同意,而是写下一份赠与协议,明确将房子的一半赠给李女士。然而,两人婚姻仅维系了一年不到,李女士就提出离婚。而在分割这套房产时,李女士坚决要求分割一半房产。王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是诈骗,到公安机关报案不成后找到本律师时,还口口声声称公安不作为,说自己要上访。在我们律师的指点下,王先生的房子最终还是保住了,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分割房产诉请。
律师点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中王先生可以反悔撤销赠与,而李女士将无法分得一半房产。但是如果当初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的或者房产证上已加上李女士名字的,则王先生将不能反悔,李女士也将有权分得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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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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