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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案的代理词

来源:计慧萍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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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贵院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XXX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一案,我们接受当事人XXX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在裁量此案时作参考、采纳。 在阐述我们代理意见之前,先提出本案案由定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似乎不妥,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即要求撤销被告一收取的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被告一在执法过程中给因伤害原告作为公民人身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具体意见如下: 一、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一作出了收取2000元人民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是:通过庭审,代理人认为下列基础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首先、2007年4月13日,被告一向原告方收取了2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支持此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陈述;2)证人XXX的证词;3)XX记者拟刊登的新闻稿材料。以上证词都明确了一点,收费是由被告一工作人员钱XX收取的。 其次、由于钱XX的行为显然属于被告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该2000元是被告一收取的,而不是被告二下属的环卫管理站收取的。请法庭注意,无论是原告的陈述及被告所出具的证据来看,被告一在处理原告涉嫌倾倒垃圾这一行为过程中,始终没有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生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埸,也不可能有人告知原告该款属于环卫收费,更为不当的是即使是缴纳了这笔款项,原告或者缴款人居然连缴款的收据或者凭证也没有取得,而这也正是原告和被告一间引起一系列维权行动的主要起因之一。原告仅仅据此也足以认为被告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如果仅此法庭还觉得存在疑虑的话,那么请注意XX记者的新闻调查材料所反映的含义,直到X记者于2007年4月18日前往被告一调查时,该负责人钱XX也还是认为罚款2000元是有合法依据的,而始终没有提及该2000元款是环卫管理站收取的暂收款。由此足见,收费行为的主观意图、依据不是环卫收费而是罚款,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更何况,被告二下属的环卫管理站也没有向当事人强行收取垃圾清运暂收款的权利。我们从被告二提交的证据收费许可证可以看出,该许可证只能证明环卫管理站可以从事有偿服务性收费。收费的前提是相关单位委托其进行环卫清洁工作,属于民事行为。本案中,原告并未委托被告二下属的环卫管理站进行垃圾处理,事实上环卫管理站也未就此事件从事清运工作,相关垃圾也是由原告自行清理的。环卫管理站怎么可能在事发当日即4月13日向原告收取所谓的暂收款呢?代理人认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出现差错或者失误,本身并不可怕,只要及时纠正是完全可以把事情处理得当的,但是如果将错就错或者不恰当地转移责任是不可取的。希望法院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认定。 被告一虽然没有就2000元收费出具具体的收费依据,但代理人认为,正如上述已经表达的关于职务行为的论点,钱XX系被告一的工作人员,被告一也承认事发当日钱XX及其他六名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公务,其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定就是书面的行政行为或者处罚行为,其作出的向原告收取2000元的行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其向原告作出收取2000元人民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向当事人出具合法依据比如处罚决定书等,当事人就不可能得到该等行为的书面依据。因此,当事人只可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至于被告一在或者可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款直接转交给无权收取该费用的被告二下属环卫管理站更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特别注意,虽然被告一答辩时称当时通知环卫部门收取暂收款,但这与相关证据事实是不合的。理由如前所述,4月18日被告一还称罚款是有合法依据的,始终没有提及环卫管理站收费问题,答辩状中所称当即通知环卫部门收费显然不是事实,如何通知的,怎么样通知的,通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环卫管理站又凭什么暂收?如果真的产生相应费用环卫管理部门应该是要求原告支付,不成的话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却不可以强制暂收的。既然没有暂收(暂扣)的合法依据,被告一也提供不出通知环卫部门收费的依据,原告却能证明款是交给被告一的,环卫部门并未从原告手中收取到任何费用,该2000元如何到环卫部门的呢?只能推测如果是款项到了环卫部门,那么也是被告一转交的,该转交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也是后来从被告一的声称中得知款项到了所谓的环卫管理站,因而此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被告一作出的收取原告2000元及其转交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被告一应返还原告上述款项,方能体现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行政赔偿(略) 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07年 月 日 附简要案情: 2007年4月13日,原告将一车垃圾运至一旧垃圾站倾倒时被被告一城管人员当场发现并扣留车辆,决定罚款5000元,后经讨价还价决定罚款2000元,因城管人员不出具罚款收据,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方缴款后即向各级主管部门及省政府投诉,并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的请求不当(请求撤销城管的罚款决定),复议机关认为城管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故维持,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遗憾的是诉讼请求仍是和复议请求一样. 本人接到该案时离开庭只有三天,代理意见中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其实是不明确的.诉讼请求本身就错了,但是也只能将错就错,尽力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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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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