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福灵律师

肖福灵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证券投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来源:肖福灵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04
人浏览
医疗纠纷,“结”在哪里

  □欧阳红卫 记者刘航2008-01-09

  2007年11月,一份有关医疗纠纷的报告被呈至赣州市卫生部门。这是一场长达两年多的医疗纠纷。患者刘某的家属对医院的手术结果有异议,而赣州相关部门的医疗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对此不服,多次找相关部门“讨说法”,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甚至扬言要伤害经管医师家人。至今,这场纠纷仍未结束。

  事实上,这只是我市众多医疗纠纷中的一起。目前,我市医疗纠纷正呈上升趋势。

  医疗事业发展医疗纠纷上升

  据介绍,我市现有各类医疗机构8851家,其中综合医院22家,专科医院32家,民营医院29家,乡镇卫生院3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2个。此外,还有7200个村卫生室,个体诊所857家,门诊部225家,基本上满足了赣南人民的医疗保健需要。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处在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中。但与此同时,我市的医疗纠纷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医疗安全工作的形势日趋严峻。

  ——医疗纠纷发生的势头逐年上升。2004年,全市发生医疗纠纷124起,其中医疗事故15起;2005年,发生医疗纠纷193起,其中医疗事故23起;2006年,发生医疗纠纷271起,其中医疗事故39起。非医疗事故性纠纷占医疗纠纷总数的86%至88%。

  ——医疗纠纷的社会负面影响不断扩大。据统计,2006年,全市发生重大恶性医疗纠纷9起(其中城区6起),医疗纠纷使医院财产年损失266.7万元;2007年1月至9月,全市发生医疗纠纷359起(其中重大恶性医疗纠纷26起,仅城区达9起),医院财产损失达551.4万元。综观近两年的恶性医疗纠纷,每起参与的人数少则10余人,多则上百人,在医院纠缠的时间一般2天至5天不等,个别***断断续续长达数月至数年。方式上一般采取围攻医院领导、威胁医务人员、打砸损毁医院财物等,个别人甚至动用武力,致使医务人员累计受伤25人次。据调查,***发生后有的还有职业“医闹”介入。

  ——医疗纠纷发生面越来越广。不仅涉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而且逐渐波及至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

  ——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愈来愈大,索赔金额越来越高,很多时候卫生行政、公安等多部门介入都难以平息。索赔金额上,由以往的3万元至5万元到现在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最高的已达50多万元。

  纠纷产生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

  日趋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且已日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甚至诱发群体性***的重要隐患。有关部门表示,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医院方面: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责任感。这表现在对待病人态度冷漠,遇到危重病人推诿扯皮,贻误救治,导致病人不应有的严重后果;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询问病史不详,体格检查不细,医疗操作不规范,查对不严格;不尊重病人的权利,在进行重大医疗措施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就擅自执行。

  少数医务人员医德低劣,利用医院管理上的漏洞,索要病人钱物,私自走穴,医疗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够,主要表现为报告不准确,诊断不当,处理不及时,操作失误,误诊误治。有的医院只重视医院的经济效益和业务收入,忽视了医疗安全等核心制度的落实。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急会诊制度、交接班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给医疗安全留下隐患。

  病人及家属方面:

  有的病人及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病人自身病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认识不全,认为到医院看病,医生应包治包好。而事实上,医学技术发展虽日新月异,但医学未知领域还很多。医学发展的局限性与个体疾病的复杂性,造成了医疗服务中许多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医疗意外、药物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等情况都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当治疗结果与患者(家属)主观愿望不符或发生医疗意外时,就片面地认为是院方不负责任或技术失误所致,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少数病人家属借口医院责任乘机敲诈院方。在社会转型时期,有些病人家属把“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都归罪于医院,只要病人在医院治疗中残废或死亡,不论院方是否有责任,他们往往纠集人员围攻医院,认为“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于是漫天要价,高额索赔。

  个别病人家属固执、偏激。虽然治疗结果令人满意,但因为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满而反复上诉,有的甚至无端怀疑医务人员故意加害,虽经司法途径判决仍不服,以致这类纠纷久拖不决。

  赔偿问题,成了争论的焦点

  医疗纠纷中,争论的焦点是赔偿问题。记者从赣州市卫生局医政科了解到,当前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是我国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第五十条列出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但其中未涉及死亡赔偿金;而我国2003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当一些医疗事故发生时,赔偿的依据便成为争论的焦点,医患双方往往就赔偿问题(尤其是死亡赔偿金)争吵不休,这给调解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有些患者会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并服从判决。但也有患者走了司法途径却对判决不服,频频上访,或者找医院理论,导致判而不决。

  能否解开这个“结”?

  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已经形成一个“结”,它不仅是患者之痛,也是医疗机构之痛,社会之痛。近些年,我市卫生部门从加强医院管理,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管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力求从各个方面减少医疗纠纷。不久前,赣州市卫生局又拟草了一份《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上呈市政府,并获得批准。

  这份“意见”就是为了遏制我市医疗纠纷,特别是恶性医疗纠纷频发的势头,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其中明确了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等6大原则,提出成立赣州市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必要时成立医疗纠纷投诉中心,并建立恶性医疗纠纷处理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责任的医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希望,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减少医疗纠纷之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尽量化解各方之“痛”,力求“解结”。 

以上内容由肖福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福灵律师咨询。
肖福灵律师
肖福灵律师
帮助过 736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37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肖福灵
  • 执业律所:江西(赣州)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9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 地  址:
    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37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