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根律师

陈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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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景德镇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证券投资

婚前协议书

来源:陈长根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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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

前不久,某公民要求本律师作为他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他准备再婚撰写一份婚前协议书,这也确实是顾问律师的本份工作,在认真听取其和准夫人对婚前协议书的已经协商好的相关内容的考虑和意见后,花了少许时间,拟就了以下一份协议书,该公民看后,甚是满意,现将协议书的相关可公布内容(除涉及隐私外)公布之。

 

婚前协议书

甲方:                 (男方)

乙方:                 (女方)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拟于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愿共筑爱巢,携手白头偕老。但鉴于各方原家庭中的一些客观原因,也为了防止婚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及其他纠纷,现经双方理智协商,特签订如下婚前协议:

一、    财产方面

1、婚前财产范围:甲乙双方各自婚前所购置的动产(如汽车、电器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以及所开办的公司等企业资产。(详见财产清单)

2、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各自婚前财产均承诺确认为各自所有,各自所开办的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利润收益以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婚后所共同居住的房屋原归属于谁所有仍归谁所有,并不因为共同居住而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化。各自所有的汽车在婚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仍由各自承担。

3、婚后双方各自的收入双方约定仍归各自所有和支配,对方不予干涉,也并不因为结婚而成为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原则上由双方分摊,但如一方有困难时,另一方有扶持的义务,但这种扶持并不成为对各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约定的改变。婚后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购置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

二、情感方面

1、甲乙双方在遵守婚姻法的前提下,婚后均应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得干预对方因工作和其他活动中与他人(包括和不限于异性)的接触和交往。

2、婚后各方均应关心和爱护对方与前()妻所生之子女,不得歧视和虐待。

3、婚后双方如果发生矛盾,应多交流和沟通,不应动辄提出离婚或以离婚为要挟。如确因感情破裂而致离婚,甲乙双方除婚前财产和约定的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婚后共同财产男方自愿全部放弃。

三、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提财产清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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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长根
  • 执业律所: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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