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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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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2008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2008年10月交房。2008年10月,开发商主体工程完工,听说开始办理交房手续。但我目前仍未收到交房通知书,而且经观察,该小区部分区域因拆迁问题,目前停止施工,导致原来承诺的部分景观,地下停车场不能开发,目前一块建好的区域边上就是一个大坑(原规划景观的一部分),整个小区显得小了很多而且很乱。听一些人说这个开发商目前因资金问题和拆迁问题可能无法完成接下来的建设,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作为购房人,我应该怎么办?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特别是期房合同,由于签订合同时,房屋尚在建设之中,因此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本案涉及到的就是开发商逾期交付以及合同解除的问题。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对于购房者来说主要就是指退房权。
作为购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商品房买卖中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2. 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延迟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明确规定: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于支持,但是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结合本案,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限是2008年10月,但是交付期限到来后,开发商并没有履行交房义务,并且从现场查看的情况和听说的一些情况看,开发商难以在近期内交房,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购房者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开发商履行合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如果超过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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