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教授访谈摘录
来源:张仁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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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治宣传是有缺陷的。特别是律师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老百姓并不了解。律师制度本身是民主法治的产物,你这个国家要民主,要讲法治,就必定需要设立律师制度。被告人、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依法保障。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这一块,那他政府的权力就没有办法限制,也就有可能搞出很多冤假错案来。
在法庭上,公诉人、审判者和律师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一种抗辩式的模式——法官居中,检察官指控,律师辩护。个人认为,这种设计是科学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完全做到了三方制衡呢?事实上律师这方太弱了,无法像国外那样同检方对抗起来。
我们现在上访的人这么多。你说,如果他没有冤情何苦这么做?如果找律师能解决问题,他干吗非跑到北京去呢?很多受害者就是跟执法不公有很大关系。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律师真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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