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你眼睛\\\\\\
来源:游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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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以开玩笑为名蒙别人的眼睛,趁机盗窃手机的张某,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6年9月20日17时许,张某在通州区西门鑫果园网吧内,以开玩笑的方式用手蒙住在此上网的周先生的眼睛,趁周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诺基亚7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90元)盗走,并以开玩笑认错人为由扬长而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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