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刚律师

游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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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半房屋引发血案 卖者丢命买者死缓

来源:游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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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卖引发纠纷,买房人一方不理智的将卖房一方的家人刺成一死两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韩小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1月,韩小冬之父韩某与大兴区亦庄镇某村村民马某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书》。在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下,马某将其在村里的四间半房屋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韩某一家入住后,陆续将户口迁入该村,后又在院内添加了部分建筑。但因国家政策的限制,韩家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2005年,马某卖掉的房屋所在村要拆迁,马某以其卖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双方返还财产。不久,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某与马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韩某将所购四间半房屋返还马某,马某返还韩某房款人民币2.3万元。韩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民事终审判决后,韩家担心法院一旦执行判决,一家人将无处居住,遂商定由韩某的妻子与其长子韩小冬去马家求情。

    2006年2月20日晚,韩小冬与其母带上两瓶“浏阳河”牌白酒,来到马某家中。在多次恳求马某给韩家保留一间居室未果的情况下,韩小冬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马某猛刺数刀。马某之妻和儿子先后赶来阻止韩小冬行凶时,韩小冬又将该二人扎伤。马某因被刺中胸部,导致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韩小冬作案后畏罪潜逃,于2006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小冬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韩小冬故意伤害一案系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引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韩小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以被告人韩小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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