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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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搪塞当事人伪造胜诉判决书自掏腰包数千元

来源:游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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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谢某某要求代理律师通过诉讼解决人身损害纠纷,可过了诉讼时效,律师仍没有起诉。为搪塞当事人,代理律师伪造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并自掏腰包3400元,企图了结此事,但被当事人识破。1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义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3年10月,谢某某因在建筑工地施工时摔伤,花去医疗费等4万多元,后在费用赔偿上与雇主杨某某发生纠纷。同年11月,谢某某委托律师陈义为其解决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陈义接受委托并收取代理费用2000元,后对此纠纷作了调解,达成了由杨赔付谢人民币6500元的协议。2004年1月底前,陈义收取了杨某某支付给谢某某的营养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6500元。同年1月,谢某某因未拿到赔偿款且对赔偿金额不满,要求代理律师陈义向法院提起诉讼。陈义口头作了承诺,但将此案长期搁置。在谢某某多次催办之下,陈义只能以案件正在处理等借口搪塞。

    2005年12月,陈义发现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已经无法再向法院起诉。为应付谢某某,陈义擅自依照法院判决书格式,在电脑上伪造了滨湖区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伤残鉴定书各一份。随后,陈义通知谢某某称“已胜诉,赔偿款已执行到”。

    2006年1月,陈义将伪造的文书复印件交给了谢某某。同时,根据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陈义付给了谢某某6900元,其中自掏腰包3400元。此后,因没有要到判决书原件,谢某某在产生怀疑后到法院查询,发现陈义没有就其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案发后,陈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义在接受其当事人的委托后,怠于办理受托事项,为搪塞应付委托人,擅自伪造法院法律文书和公安机关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书,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被告人陈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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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游本刚
  • 执业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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