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新律师

曾广新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中介委托合同

来源:曾广新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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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合 同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受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以结婚为目的寻找境外人生伴侣的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以结婚为目的,寻找境外人生伴侣。
第三条 委托期限:委托人与境外人士结婚或办理未婚妻签证止。
第四条 委托人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向境外发布。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未婚妻签证或其他签证前往受托人指定对象的境外人士所在国视为委托事项完成,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五万元;受托人安排委托人与境外人士交换电话或者通信地址,委托人须向受托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三万元(另外二万元在男方抵达桂林前一月付清);如委托人或境外人士不满意对方,受托人从中调和,如实在无法调和相处,受托人继续为委托人安排其他境外人士交往,时间为一年,期间,委托人拒绝受托人安排,不与境外人士通讯联络、见面,或私自办理出国手续,视为受托人的委托事项完成或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前期已交纳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委托人委托事项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转为五万元中介服务费。如受托人收取信息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后,经查,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委托人又不愿继续完成委托事项,并向受托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后,在满足本合同第九条条件后,再经委托人父母担保,受托人在一年后退还给委托人。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见面后,不得未经受托人同意擅自与境外人士联络,否则收到的押金不退。受托人负责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境外人士联系,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委托人。如在委托人与境外人士沟通期间,如境外人士发现委托人仍然与另外的男士往来(比喻委托人有陌生男士接电话,及居所有陌生男人出入等等)导致不能结婚。视为受托人的委托事项完成或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前期已交纳的中介服务费五万元不予退还。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委托人与境外人士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婚妻签证或其他签证前往受托人指定对象的境外人士所在国视为委托事项完成,委托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五万元则转为受托人中介服务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受托人第一次安排见面前并且与相处的境外人士没有来中国的见面计划的情况下,委托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经受托人同意,受托人收取委托人一定的前期工作投入后,双方可解除合同;如安排了第一次见面后,委托人不得提出解除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并赔偿受托人以及境外人士来华的差旅费等实际损失;如委托人的自身的原因,导致境外人士所在国签证拒签,或因境外人士原因导致不愿与委托人婚配的,受托人可按本合同第六条配对不成,继续为委托人安排其他境外人士交往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受托人安排委托人与境外人士第一次见面后,无论何方责任,导致婚姻对象配对不成,受托人继续为委托方安排其他境外人士交往,时间为一年。期间,委托人拒绝受托人安排,不与境外人士通讯联络、见面,或私自办理出国手续,视为受托人的委托事项完成或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前期已交纳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介绍成功结婚后,因婚后不满意,发生夫妻感情或其他经济纠纷的,与受托人无关;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来受托人处纠缠;委托人经受托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有通信联络、见面交往,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六个月内(从第一次见面时起算)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视为受托人的委托事项已完成,保证金及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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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广新
  • 执业律所: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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