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伯坚律师

吴伯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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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通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房屋交付瑕疵业主状告开发商

来源:吴伯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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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而交付,买房人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笔者近日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房人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并判决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921元。

    2010年2月,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如果被告延迟交付,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2010年12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原告发现小区道路尚未铺好,电表还未接装到户,且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均为空白,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后被告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整改,原告遂于今年2月领取了房屋钥匙,并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未果,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按约支付了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交付房产,其不按时缴纳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商品房交付需符合下列条件: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对于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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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伯坚
  • 执业律所:江苏葆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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