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苓律师

林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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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林鸿苓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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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的提出也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不仅有无过错方的主体,还有和其同居的人,那离婚率是不是有所降低?第三者是不是会减少?如果能在婚内提出损害赔偿,是不是还能给出轨的人以警醒?给无过错方一种心理安慰?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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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09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鸿苓
  • 执业律所: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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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