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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房屋继承纠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0

【案例】

唐某和刘某为夫妇,刘某因病2000年3月份去世,2012年7月刘某母亲去世,刘母亲在咸阳市秦都区有宅基一院并有房屋8间,房产证号为:字第36*****号,建筑面积为69平米和40平米,共计109平方米,2013年该房屋面临政府拆迁,刘大哥及刘父亲不同意唐和刘女儿继承属于刘母亲留下的房屋,并在唐和刘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大哥及刘父亲与政府拆迁指挥部签订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本案起诉到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作为被拆迁人才有权利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补偿费。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在去世后,该房屋没有遗嘱处分,则应当进行法定继承。由于各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手续,没有对该房屋重新进行所有权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处理该房屋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任何继承人私自和政府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也是无效的。

【继承的法律概念】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才能可以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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