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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量:193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条内容对离婚调解及诉讼离婚作出了规定。只有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轻轻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审理时要先经过调解,对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作出离婚判决。该条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一夫一妻的本意,家庭暴力也违背了夫妻相互尊重、扶助的义务,赌博等恶习也属于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的因素,长时间不和导致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有这些情况就足以认定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有上述具体情形的话,一方提出离婚之诉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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