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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重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30 浏览量:21

【案例】唐某某(女,23岁),20118月来到咸阳市某地办事,被人贩子拐骗到某某乡卖给张某某为妻,唐某某表示不愿意与张某某成亲。823日晚张某某强行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让其母在门外加锁,不让唐某某半夜跑走。此后,张某某白天让人看着唐某某,限制唐某的人身自由,晚上则内外紧锁房门,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唐某某不能忍受张某某的不法侵害,继续寻找机会出走。829日,唐某某再次外逃,结果被张某某发现,遭到张某某毒打,唐某某拿出当日吃饭时藏于床下的菜刀,朝张某某的胸腹部砍了四刀。经医院鉴定,唐某某为重伤,住院两个月后出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唐某某为摆脱被张某某强奸和拘禁的处境,将唐某某砍伤,造成其轻伤,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从本案看来,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唐某某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在本案中,张某某买卖婚姻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想与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他由采取监视、拘禁的方法剥夺唐的行动自由,置唐于孤立无援、极端恐惧,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的地步,进而又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连续几夜强行与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唐某某严重侵害她的人身权利、剥夺她的行动自由的时候实施的,符合正当要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本案中,唐某某的防卫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保护防卫行为的实质要件是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的,这是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精神之所在。本案中唐某某之所以砍张某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脱离险境,摆脱张的不法侵害,恢复自己的行动自由,她之所以几次寻机出逃,也就是为了这个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唐某某的防卫行为既没有显示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既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法律探析】

时间要求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如果是在共同犯罪中,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比如对他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杀害,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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