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纪律师

王红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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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王红纪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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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违约主体而有所不同。承包人违约的,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要承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如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而引发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一、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有哪些

  提醒您,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如下: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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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纪律师
王红纪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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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红纪
  •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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