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得到成功的调解
来源:刘平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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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未能妥善处理,逐渐发生矛盾和争执。2011年2月,李某起诉至廊坊市广阳区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由被告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1万元等。收到原告起诉状后,被告找到我,希望能得到帮助。
针对被告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孩子的具体情况,制定办案思路。开庭时,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提出女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在双方坚持离婚的情况下,经法官及其律师说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其他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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