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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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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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难免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由谁承担工伤待遇支付?文围绕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申请应当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能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但是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人社部意见”)基于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第2条规定了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另外,早在2007年、2010年、2012年最高院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文件中[1],已经可以看出,虽然各地高院的观点有分歧,但是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倾向性意见均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以上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且仅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但是可以从中看出最高院的倾向性处理态度。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在解决特定人员工作所涉的工伤保险问题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广东省、杭州市为例,广东省、广州市、杭州市先后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7日印发了主要内容为规范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实习生、互联网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殊人员)可以通过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但是上述文件不适用于印发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


故根据以上规定,本文认为退休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1)退休(不论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纳工伤保险的[2];(2) 已退休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



承担工伤待遇支付的主体?


根据人社部意见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其有权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反之,用工单位是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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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志真
  • 执业律所: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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