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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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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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物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货物进行储存、运输,在经营过程中,物流公司涉及到的主要方面不外乎人、货、车三大因素,在这三个因素的管理、经营过程中又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现在我将逐步为大家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一、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
    1
、运输合同的概念。
   
物流公司的客户主要是货主方,而与货主方打交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合同,也就是运输合同。
   
所谓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一种合同。
    2
、运输合同的分类:
   
运输合同的范围很广,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对运输合同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以运输方式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单一运输合同也就是说在运输过程中只涉及到单一的运输方式,如汽车运输、火车运输、航空运输、海运等,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到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我公司承运一批货物从昆明运到上海,客户要求先将货物发到重庆,再由重庆用轮船运到上海,这样就涉及到公路运输和水运两种运输方式,象这种在整个运输合同中涉及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合同就是多式联营合同。
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合同。
    3
、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托运人与承运人经过共同平等、友好的协商之后签订,如何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都在合同当中作出最完全、最明确的约定,这是运输合同的关键问题。一份好的合同可以保证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而一份约定不完整的合同则往往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双方纠纷,甚至诉讼,而如果合同约定不完整往往还会给今后的诉讼造成不利的后果。如诉讼管辖地问题、是否违约问题、赔偿问题、违约金和赔偿金额等等问题,合同中的约定就非常关键。
通常一份较为完整的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一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清是法人还是个人,如果是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且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并写明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如果是个人则应当依身份证上的名称为准,并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码;总之要让合同的双方不会与其他法人和个人混淆。
   
2)标的;通俗的讲也就是合同的指向物、合同的对象,在运输合同中就是要运输的货物。
   
3)数量;在运输合同中通常是指货物的多少,应当注明是单位如吨、件、箱、包等等。
   
4)货物包装;这一条款应当写明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的包装方式,如果涉及到需要承运人在货物外另加包装如篷布等也应当由托运人提出并在合同中写明。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这一条款应当明确托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将货物移交承运方,承运人在多长期间内将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的地点,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或者托运人。
   
6)货物的验收;承运人如何验收托运方的货物,并对验收的结果作出书面的确认,以及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在什么时限内如何验收货物,并对验收的结果作出书面的确认;并约定如果某一方不按约定验收的后果,如果收货人为另一方时,还应当约定由谁通知收货人货已到并告知其进行验收。这一点在运输合同中尤其重要,它涉及到在货物出现短少、陨坏时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7)违约责任;即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是违约,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解决、诉讼、仲裁等,但注意仲裁条款和诉讼方法只能选择一种,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力。
   
9)管辖地约定;通俗地说就是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需要诉讼时,由什么地方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约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这一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可以尽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在确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也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10)合同的效力和副本数量及其他内容;如合同在何时生效、合同的附件、合同的份数、当事人持有的份数、副本的效力等。
   
11)合同尾部;即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是个人的则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码;以及签订合同的时间,签订合同的地点等等。尤其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比较重要,它会涉及到因合同导致诉讼时的诉讼时效和诉讼管辖法院等,因此必须引起注意。
    4
、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们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义务就是安全、准时地将货物运输到合同约定的地点,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就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的问题:
   
1)及时做好货物的验收和确认工作。在托运人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移交给承运人的同时,作为承运人一定要注意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这主要包括核对货物是否合同约定的货物、货物的数量是多少、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包装是否有破陨等。
如果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是合同约定的货物则承运人可以及时通知托运人拒绝运输,或者由托运人及时更换货物,但如果更换货物导致交货延期时应当由托运人自己负责;
如果货物数量短少,则应当告知托运人实际的货物数量,并要求托运人及时补齐数量,如果不补齐数量时则按实际交付的数量运输;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者由托运人进行更更换,如果不更换且承运人仍运输货物时,则必须由托运对包装的情况作出说明;
如果包装有破损时,则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由托运人对破损的包装进行更换,如不更换则应当对破陨情况进行确认。
   
上述这些验收和确认工作必须严格认真,并必须按照书面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当我们在承运时发现上述情况时,除书面通知托运人,并由托运人在我们的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外,还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如果不进行改进的后果。之所以要以书面形式,目的主要是保存证据,明确责任,为以后发生纠纷时维护公司利益打下基础,即便出现诉讼,那也可以因为有了事先保存的证据,使公司避免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2)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防范。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司机朋友的,在运输公司中司机对运输合同的的履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名好的司机除了要精通驾驶技术之外,更要会处理运输途中出现的突发情况、意外情况。在运输途中主要风险就是交通事故风险。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处理得当,不但可以明确事故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首先抢救伤员,只要不造成事故人员的死亡,一般来说就算责任在自己这一边也不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交警及时准确地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这对以后就损害赔偿进行诉讼时的关键;再次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通知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事故不能及时处理可能会影响交货时间的,公司可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征得收货人的同意延期交货,或者根据情况派出车辆转货等,总之使公司能及时对事故的善后事项决出决策;另外,及时由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为以后及时取得保险赔偿作好准备。
此外,还涉及到司机在运输途中一些自我保护方面的问题,如遇到车匪路霸抢收劫时如何正当防卫、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等在后面还将提到。
  
3)货物运到合同约定地点后如何交货。这一环节是履行合同的最后环节,如果这一环节做得不好,那很可能将前功尽弃,并可能导致纠纷直到诉讼。只有在安全、稳妥地交货后,才能保持整个运输合同的胜利成果,也才能真正算是完成了运输合同。
首先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这是证明承运人是否按时完成运输任务,是否存在违约、是否会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问题。如果不及时通知,本来按时运到的货物可能性能因为未及时通知就有可能反而缓迟交货。
其次要确认货物并清点交货。货物运到后,承运方通知了收货人后,交货时必须双方人员在场,注意对货物进行清点,是否短少,同时对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是否有货物包装损坏,对包装损坏的货物要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受损,所有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人员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注明货物完好。
再次,如果在交货验收时发现货物有损坏,而且货物是投保的,那就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查,为以后的理赔打下基础。
   
二、    驾驶员运输途中的自我保护
   
一段时期内,大型运输汽车成了车匪路霸袭击的重点目标,他们疯狂抢劫财物,司机反抗的则杀害司机,有的则中途搭车,贩运毒品,被查获时司机往往成为替罪羊,如何自我保护应当成为经常长途运输的司机朋友关心的问题。
    1
、在运输途中,不能随便搭载陌生人。有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司机的同情心,搭乘时带有毒品,主要是为了躲过警察的检查,一旦在无法躲避警察检查时,他就会将责任全部推给司机,在这种情况下,不但车辆会被扣,人也将被刑事拘留,如果事后能查清,虽然可以无罪释放,但也将给公司和本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有的则利用司机停车之机,预先埋伏在一旁的其他犯罪分子将乘机实施抢劫,此时司机肯定寡不敌众,后果不堪设想。
     2
、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果断采取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①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③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④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⑤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伤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说的“无限防卫权”,也就是说对上述这几种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没有限度,可以将侵害人杀死,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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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志真
  • 执业律所: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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