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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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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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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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正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青岛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事实与理由:

青岛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正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并于20061219日送达生效。依该判决书青岛正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200612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二款之规定20061230日为青岛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时间。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申请执行的期间适应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规定。

本案中青岛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且不存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青岛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此致

即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电话:0532-89953233   邮编:266071

邮箱E-mail:yanzhizhenlawyer@163.co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阳光泰鼎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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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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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志真
  • 执业律所: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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