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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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交通肇事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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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周彩云,女,19302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窑头西街26号内6户。

被告:李森,男,19854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北安办事处三官庙村74号。系鲁UF6315号中型箱货驾驶人。联系电话:15866818689

被告:青岛美的达百货有限公司,系鲁UF6315号中型箱货所有人。联系电话:88532910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140号东方贸易大厦7

联系电话:80689797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7158.7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1099时,被告李森驾驶鲁UF6315号中型箱货沿窑头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窑头西街处,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鲁UF6315号中型箱货的强制保险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即墨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彩云

 

20101 20

 

 

  

电话:0532-89953233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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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志真
  • 执业律所: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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