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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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周彩云,女,193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窑头西街26号内6户。
被告:李森,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北安办事处三官庙村74号。系鲁UF6315号中型箱货驾驶人。联系电话:15866818689
被告:青岛美的达百货有限公司,系鲁UF6315号中型箱货所有人。联系电话:88532910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140号东方贸易大厦7楼
联系电话:80689797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7158.7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9日9时,被告李森驾驶鲁UF6315号中型箱货沿窑头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窑头西街处,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鲁UF6315号中型箱货的强制保险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即墨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彩云
2010年1月 20日
电话:0532-89953233 邮编:266071
邮箱E-mail:yanzhizhenlawyer@163.co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阳光泰鼎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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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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