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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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运行机制中的司法规律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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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运行机制中的司法规律

通常说来,审判权力运行司法行政运行的两分法说法较多,但审判权、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的四分法照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规律具有普世性,但在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表现与表述各有不同。

诉讼程序中的规律

下面仅以几个环节加以说明。

关于司法权归属。我国的公安和检察机关也是诉讼程序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也分别行使一定的司法决策权,特别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不过,在绝大多数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法院才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者,而且依据的程序也是司法化的,因为这样做会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及以后诉讼权利的行使。但这一规律在中国时空条件下受到了限制。我们可以说它符合中国当前实际,但必然是未来改革的对象。

关于立案程序和审判方式。大多数国家采取立案登记制度。至于程序能否继续下去、能否胜诉,则在后面的程序中解决。前些年有人在外国起诉我国领导人的情况,就是适用外国的登记式立案制度,先让法院发传票,把中国领导人拖入诉讼程序。这样也就达到了他们的目的,至于是否胜诉并不重要。我国则实行比较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可以把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直接挡在门外。在审判方式上,现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官方的说法,那么我将中国的审判方式称为改良的职权主义,台湾则称自己的审判方式为改良的当事人主义。在普通法国家,即使坚持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抗辩元素的同时,也在大力引进法院法官对案件主动的推动,推动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前些年,最关注审判管理(或案件管理)的,是美国、英国等普通法国家。对他们来说,当事人失去了抗辩的机会是不公平的,而推动效率同样是不公平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谁更符合司法规律。

关于裁判文书签发制与案件请示。中国去年进行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取消了裁判文书签发制,而代之以参加审判的人员签署制。根据这项改革,院长和庭长不再签发不属于自己是合议庭成员的裁判文书。这种做法无疑更接近于审判活动的直接性和亲历性,更符合司法规律。关于案件请示,当遇有问题难以解决时就向上级法院请示,看起来是很实用的一件事情,但是这项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程序正义权利产生影响。于是,各国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欧盟建立了预先裁决制,一些欧洲国家建立了电梯上诉飞跃上诉制度,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从前几年起实行的请示案件的诉讼化改造则是另一种方法。

审判管理中的规律

审判管理是在法院制度中的后起之秀。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试图努力推行一个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会与中国的现行组织管理制度有冲突,但这的确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选择。如何保障审判质量?我国主要靠管理,而其他国家主要靠程序。最近我国法院重提庭审中心主义,把庭审作为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阶段和机制。另外,案件质量的评查已经成为我国的一种常态化工作方式,不管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法官独立裁判。

司法行政管理中的规律

司法行政管理在我国一直是弱项,而且在法律中也未曾提及,导致法院的司法行政似乎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一直也没有引起重视。但是,司法管理更需要司法规律的指引,更要遵循司法规律。

新一轮改革中,司法行政纳入省级统管。那么,在组织制度上,到底是由省政府统管,还是由省高院统管,或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委员会统管,便涉及到重大的理论问题。即使是在省级高院统管,也涉及到具体的组织形式问题:是建立一个由各级法院代表组成的民主化的决策机构,还是简单地由高院院长或其代表直接决策,这也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管理就是由各级法院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决策的,同时建立法院管理局负责执行司法会议的决策和日常行政管理。韩国则由大法院的院长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大大法官担任司法行政部长,具体负责法院管理。这些模式都以保障独立、减少干扰而宗旨,根据各国的国情建立的。那么,中国的司法行政管理究竟应采取哪种模式呢?我们拭目以待。

人事管理中的规律

法官从普通公务员中分离出来,这是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改革成功与否的牛鼻子。对法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不一样的管理方式,正是尊重司法规律的表现。

在法官职级方面,很多国家最初都采取与普通公务员完全相同的模式,如同我国现在一样。但到后来发现,与公务员完全相同的管理方式很难体现司法的特点,于是纷纷改弦易辙,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韩国早在20年之前便完成了这项改造,而我国台湾地区从2012年彻底把法官从行政级别中脱离出来。在此之前,台湾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的职级进行管理(尽管工资薪酬有很大差别)。为摆脱行政化色彩,台湾地区从2012年起不再把法官与行政级别对应,而是根据俸点和年资确定法官的待遇。也就是说,法官只有工资上的差别,而没有职级上的高低。通过逐年提升俸点的机制,也打破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天花板限制。换句话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只要不犯大错误,到50岁多岁便能获得与最高法院的庭长相同的待遇。

关于法官遴选制度。各国对于法官均采取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遴选方式。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专门的训练机制培养法官,保证了法官队伍梯次的稳定,也保证了法官的质量。如日本、韩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司法官研修院之类的机构,对入职前的法官进行一至三年的职业训练,然后补充到基层法院,再通过逐级遴选的方式选拔出适于担任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从执业十年以上的职业律师中遴选法官。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官在能力、品行方面的风险,因为通过十到二十年的律师执业历练,一个人的法律素养、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个人性格、独立精神等,都能够比较清楚地展现在人们面前,所以通过这种机制遴选的法官会有更高的可信度和社会地位。

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正在越来越多的借鉴普通法系的做法,提倡从执业律师、专家学者中遴选法官。台湾即要求到2023年,新任命法官中应有80%来自司法官学院之外,韩国也提出了到2026年完全实现从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中遴选法官的规划。

关于法官员额。其实我国居民人均拥有法官的数量比起欧洲国家来并不高。例如欧洲平均每10万居民拥有2.1个法官,而中国只有1.6个,而且其中有近40%的法官不在一线审判岗位。因此,应当有一个客观、科学的员额测算模式,而不要一听说中国有20万法官就认为法官太多了。关于法官在法院内部所占比例问题,也要考虑到我国一直缺乏司法辅助人员的现实,应当将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作为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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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志真
  • 执业律所: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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