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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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房屋质量纠纷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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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刘某某诉至法院称:我全款购买了**公司开发建设的3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实际根本无法入住。2005年8月15日,我将房屋留给富源公司(委托其物业公司)进行返工维修,双方签订了关于富源公司使用该返修房屋的《钥匙委托管理协议》,因此未办理各项入住手续,亦未能入住、出租,且我亦不能自行随意进入该房屋(未办理小区及门栋的钥匙卡),以及一直尚未领取该房房产证。我等待富源公司返工修复及通知验收入住,经过反复不断催促、反映、诉讼,富源公司仍长期拖延未能修复,并且在返修中仍不断出现新的质量问题,只见房屋“越修越坏”。诉至法院,请求1、富源公司修复、答复房屋存在的以下安全性质量问题:修复各房间楼板(木地板下)并达到原有质量状况;查明并修复2006年12月之前该房屋发生过得各次渗水、窜水根源,隐埋于房体结构中的渗漏暖气、冷热水管渠道,以及相应受水长期侵蚀的电源线路、煤气管道,达到该房屋质量标准;修复餐厅门口内外墙面皆开裂问题,达到该房屋原有质量标准。更新各房间电源线路、开关及煤气管道。2、按该高档精装修(预售)商品房验收标准,完成重新装修,并交与我重新验收。3、从2005年8月15日〔该日期交付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商品房而仍受托掌管使用该房(权)钥匙、按期承诺的该商品房售后保修义务承担返修〕至2012年3月15日造成我未能入住使用该房屋的权益损失共计316万元(共79个月,每月正常租金2万元
富源公司辩称: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有人入住,房屋2005年已经交付刘某某,不存在租金损失。故不同意刘某某的

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于2013年6月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八万元赔偿金;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之责,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刘某某要求富源公司承担保修义务,则应举证证明涉案房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刘某某已于2005年8月15日到富源公司签收、确认合同约定富源公司应于房屋交付时提供的文件、查验房屋并领取了涉案房屋钥匙,这标志着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则涉案房屋于2005年8月15日完成交付,自此涉案房屋已转由刘某某占有、使用。至于目前房屋状况,应当在查验后才能得知。由于涉案房屋目前由刘某某占有、使用期间,法院释明刘某某负责打开房门双方一并查验,但刘某某未能开启房门,且经法院与房门钥匙实际持有人周某某联系后,刘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由周某某配合打开房门。而周某某作为刘某某的代理人接收了涉案房屋钥匙,并表示其认可富源公司对于涉案房屋的维修,并已经将家具进驻,使用了涉案房屋。法院无法就《房屋交接单》中所列之质量问题是否修复做出判断,故对于刘某某要求富源公司修复、答复房屋存在的安全性质量问题,要求富源公司完成重新装修并交与刘某某重新验收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租金损失,富源公司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何时完成修复,但周某某作为刘某某代理人接收并入住涉案房屋可以视为其对房屋修复状况的认可,故对此后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在此之前,由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导致刘某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刘某某存在实际损失,富源公司应当给予适当赔偿,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综合情况予以酌定。

本文涉及名称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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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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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志真
  • 执业律所: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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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财富大厦20层2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