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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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员:
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赫尔斯健身俱乐部之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无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未收取原告的储值金25000元,也未给与原告免费终身健身消费的承诺。2009年1月7日,原告的25000元储值金是交给位于台东一路19中学附近的一家健身会所(一下简称19中店),原告与19中店之间存在服务合同,与本案被告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
在青岛市,被告赫尔斯健身俱乐部仅在市北区延安路129号开业并工商登记,未在其他任何场所开业并工商登记。因此,19中店与本案被告无法律关系。
二、原被告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49条规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告赫尔斯健身俱乐部仅在市北区延安路129号开业并工商登记,未在其他任何场所开业并工商登记的事实原告应该知道,但原告执意要与被告无法律联系的19中店签订服务合同并缴纳储值金。
其次,19中店承诺原告定期返还储值金并给与免费终身健身消费等优厚待遇,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明显失衡,按照常理判断也是不可能的。
上述理由说明原告没有理由相信仅凭收款收据就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志真律师
年 月 日
电话:1373097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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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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