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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或解除时下,如何实现?

来源:元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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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案例总结:认定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确定的保障承包人工人工资的立法精神出发。基于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汇总:《合同编》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就是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问题,出于立法精神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工资,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亦认为,如果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承包人不得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则工程款债权很难实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工资将难以保护。从《合同法》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考虑,应尽可能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如何实现?

  裁判案例总结:因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汇总: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承包人所享有的一种对物的支配权,系为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故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同时,建设工程优先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即建设工程)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作用在于保证建设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根据上述特性,当发包人未按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而从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既然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在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起点应适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新的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而不适用《该批复》的6个月期限(裁判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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