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纪林律师

吕纪林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吕纪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7
人浏览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有关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经纪机构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代办贷款、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等委托事项,按附表一所列234项的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标准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
不论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收费对象及其他
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进行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经纪收费由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凡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特殊优质服务的经纪机关,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同意,可
适当突破收费标准上限;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的经纪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备案。具体申报审核、备案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明码标价制度
经纪机构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沪价商[2001]44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并按本通知附表一、二的价目表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的,但经纪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或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五、;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
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价外收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以及其他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101日起执行。原有关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中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10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附件1: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附件2:居住房屋买卖租赁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以上内容由吕纪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吕纪林律师咨询。
吕纪林律师
吕纪林律师
帮助过 1137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08号1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吕纪林
  • 执业律所: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72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08号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