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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之九: 税收优惠

来源:甘清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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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特区税收优惠政策实务研究

 

作者: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甘清洪律师

 

     博主按: 深圳特区的早期开发阶段,税收优惠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最重要手段。考虑到税收实际上是国库与民仓的关系,国家少则民间多,民间少则国家多。羊毛出在羊身上。由于国家管理活动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因此,税收优惠,实际上属于纳税区域对免纳税区域的资金补贴,属于国家开发中的政策倾斜措施。从这个角度讲,税收优惠本身并不是国家长期发展的最妥当的手段。只能在某地区的起步发展阶段,起到辅助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税收优惠在某地区开发过程中的作用应当逐步减弱。我们需要将眼光更多的放在体制创新上,应当运用智力多研发出更多、更巧妙的经济运行机器,以生产出更多的效益。

    无论如何,作为特区中的特区,前海在最初仍然采取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让我们以公允而客观的他读解析如下:

 最新工作的《前海合作区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该条规定体现了一下特征

     1、税收优惠不单体现了纳税地区对非纳税地区的财政补贴,更体现按了纳税行业对非纳税行业的补贴。它实际上是一种调控措施,其作用在于引导经营者的着力点。本条规定直接指向了保险企业,其补贴和调节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

     2、前海作为深圳的特区,也体现了深圳的地方特色,本条将税收优惠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企业,其指向几乎类似点名。因为,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企业,屈指可数。同时,该规定也将外资保险企业,包括港资保险企业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该措施一方面有利于本地保险业参与竞争,但同时也给本地保险业提供了育婴箱,降低了本地保险企业的免疫力和社会适应力。

     3、该税收调节实际上有很强的间接性。免税的对象,是“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但是免税限定在“向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实际上,免税的对并非“在前海注册的企业”,而是通过间接免征营业税,可以导致在前海经营的企业办理国际航运保险时,可以享有更多的宽松环境。从而间接的起到促进前海航运业发展的作用。该规定与前海保税区有着明显的配合。

     4、前海的定位不是“曼哈顿”,而是一片以国际贸易为外观,以为贸易提供服务体制创新为内核的一片经济区。该区域不会染指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但其学习香港港口经验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同时,我们不要将太多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创新的任务交给前海。因为,政治体制其实我们是不需要太多的探索的。因为,香港、澳门、甚至是台湾都已经在政治、司法领域做出了非常好的成绩。大陆如有决心,根本没有必要在前海搞什么所谓的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并不来自于人们的观念和认识,而是来自于既得利益者的强悍自卫决心。

     5、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劳务或者产品的企业就其营业额为税基向国家税务局缴纳的税收,保险行业的税率为5%。这里需要提出的是,该条规定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向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通。前者针对的是一个空前开放的保税区域,其视角是世界性的。不但包括出口,而且包括进口,还包括国际保险市场。前者全面规定了保险业在经营上可以免交“保护费”,可以免费享有公用资源经营生意,却不用缴纳相关费用。其扶持保险行业的意图是明显的。但是后者,仅仅针对出口贸易,其意图明显在于促进出口。因此,看到该条规定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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