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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清洪律师: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

来源:甘清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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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分析

 

作者: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甘清洪律师

(原创作品,文责自负;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特有的一种制度,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该产生该还是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设定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船员的合法利益,保证港口的税费权利的实现,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维护航运业的正常发展。从客观上来将,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在于海上运行的船舶如果没有优先权权利人的在先贡献,其他权利人就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其对船舶的权利。比如,还难救助优先权利人,如果船舶沉没,那么抵押权人的权利必将落空,因此,船舶有限权是根据海运实际情况而对基本物权制度做的一定程度的必要修正。

 

     一、船舶优先权具备如下几项法律特征

     A.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该特征类似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制度,但是,其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若干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对物权请求权的优先性,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B. 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性。该特征相对容易理解,那就是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便紧紧跟随船舶而存在,不因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当然,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是受到一定的时效限制的。

     C. 船舶优先权的私密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虽然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条件,但是,该优先权的设定却具备明显的私密性。也就是说,船舶的买主在购买船舶时,是无从得知该船舶上跟随着哪些优先权。当然作为弥补,法律同时规定了公示制度以保障船舶购买人的权利不被一直悬置。

     D.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该特性似乎不用过多讲述,我们可以从其权利命名直接看出来。

     E. 最后,船舶优先权还具有程序性特征。该特征类似民法上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权利人并不能因为拥有船舶优先权就可以直接行使,而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并胜诉之后,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船舶优先权包括的项目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是,考虑到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各国都用法律条文将船舶优先权明确下来。具体讲,我国法律规定了如下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以及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纪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以及其他港口规范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从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基本集中在船长、船员的报酬请求、港口规费、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海难救助请求以及共同海损的给付请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等项目上,该等规定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原则。

   

     三、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受偿顺序

     一般来讲,船舶价值巨大,而船舶优先权一般金额相对较低,因此,一般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在船舶解体、船舶残骸灭失、船舶累积优先权超量等情况下,各优先权权利人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因此,法律有必要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制订顺序就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讲,有如下几种原则:

     A. 公共政策原则。一般来将,保护船员利益,鼓励海上救助事业发展,保护国家船舶事业,保护无辜受害者等,都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海员工资给与了充分的考虑,将其排在第一位。

     B. 倒序原则。当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两个海难救助请求权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后发生的请求权优先于先发生的请求权,因为,如果没有后续的海难救助,使得船舶得以保存,先产生的请求权就失去了实现的可能。

     C. 同等地位原则。当几个请求权没有明显的寄存关系时,一般可以采取同等地位原则。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为:(1)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2)第22条所列请求,依照顺序受偿;(3)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一般来讲,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比如因船坞修理费而产生者),船舶留置权又先于船舶抵押权。该等规定并没有否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反而是该原则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四、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船舶的构成复杂,那么优先权可以行使到哪一部分呢?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本身以及船舶的属具,是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英国法律则规定,船舶本身、运费请求权、在船货物、连船漂浮物、抛弃物、遗弃物、船舶残骸均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五、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

      A. 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的特性,当船舶所有权转移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自法院应受让人的申请而公告之日其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因此,船舶优先权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优先权,以免成为被惩罚的权利上的睡眠者。

      B. 如果任由船舶优先权长时间存在,又会走向问题的反面,船舶购买者的权利将长期得不到固定,因此,一般国家都规定,船舶优先权在一定情况下消灭。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自权利产生之日起1年内消灭。另外,法院的扣押、拍卖、船舶迷失等也会导致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在出现还是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在尽早的时间内聘请专业的海事律师,以免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覆水难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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