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英律师

张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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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时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再婚后能向前夫追讨抚养费吗?

来源:张明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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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田某和孙女士结婚,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一年后,孙女士生一儿子田江(化名),2009年俩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因田某患有疾病,孙女士主动要求独自抚养儿子,并且不要田某给付抚养费。田某将两人共有的10万元存款及金属、家电全部留给孙女士。离婚后不久,田某与胡女士再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同年,孙女士也再婚了,婚后生一女孩,现与丈夫有两个子女要抚养,孙女士感觉压力陡增,后悔当初逞强不要前夫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举动。在多次要求前夫给付儿子抚养费被拒后,2012年孙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将前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田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田某辩称,目前的物价水平与2009年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且离婚时,自己将共有财产全部留给前妻,孙女士应该遵守当初离婚时的约定,孙女士则辩称,凭现在的收入,他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是田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

处理意见

本案中,孩子未发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孙女士也表明有能力抚养孩子,且田某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留给孙女士,田某身患疾病需要治疗,还需要抚养一个女儿,也没有充分的给付能力,故孙女士再婚后向前夫追讨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追索抚养费,名义上是为子女的利益,实际上真正受益人是抚养行为人,作为子女的父母应当遵守离婚时达成的有关子女抚养协议。同时,为了尽量减少父母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受教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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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明英
  • 执业律所: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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