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样分配一方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案例:张立文和何小莉结婚后一直都分居两地,多年分居使两人的沟通出现了问题。两人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在财产分配时遇到了难题,张立文在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出资三十万元,两人商量想把这个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何小莉,但是其他合伙人不意。离婚时怎样分配一方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分配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的法律问题。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本案中,张立文和何小莉两人商量想把这个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何小莉,但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可采取如下三种处理办法:(1)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权,但同意张立文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张立文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地位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何小莉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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