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社区版-答读者问
本律师一直以来在京华时报社区版面对于广大读者的提问进行答疑解惑,现对部分刊登在《京华时报》上的案例进行了汇总,希望能为广大普通百姓带去法律帮助。
案例一:婚前父母的赠与属个人财产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房屋属于您个人婚前财产。
案例二: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更名手续。
案例三:没有约定利息的,无需支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您无需支付利息。
案例四:抚养费不单只是生活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不是。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案例五:遗弃父母的,子女丧失继承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可以。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因此,您有权拒绝。
案例六: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继承或赠与财产,归夫妻共有,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因此,若无明确约定,您继承所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七:婚姻关系并不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不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仍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八:一方生前债务,另一方仍应归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依据《婚姻法解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您无权拒绝偿还该债务。
案例九:离婚后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无过错配偶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对此,你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十:发布悬赏广告应按约支付酬金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在你完成悬赏行为后,双方合同即生效,失主与你之间已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失主应当向你支付悬赏酬金。
案例十一:试用期工资多少才符合法定标准?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你有权要求提高试用期工资标准。
案例十二:抵押未告知,房东应担责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依据《担保法解释》,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有权要求原房东赔偿损失。
案例十三:接受遗赠应当有明确表示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有表示接受的明示行为,他们家人无权拒绝过户。
案例十四: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
邱先生问:我于婚前通过按揭贷款买的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贷款大部分也是由我偿还,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虽然该房产是您婚前购得,但婚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您个人婚前财产。
案例十五:结婚证丢失不影响办理离婚
李女士问:结婚证丢失了,还能办离婚手续吗?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解答:可以。结婚证可以补办,补办后带齐相关证件及起诉书可到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