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玲律师

黄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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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同于法人

来源:黄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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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很老的法律问题。自从本国民法引进了法人概念之后,主体的问题以及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了。从此,这一非是自然人的人格(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就凸现在大家的眼前。但是,在不短的时间之后,还是有人对于法人的主体性认识并不太清楚,对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并不太清楚,甚至是还简单地认为法定代表人就等同于法人。在此问题上,是必须要弄清楚的。

  所谓的代表人就是代表了其他的人,而不能说这个代表人代表的是他自己。自己代表自己是多么的滑稽,表述是多么的不自然。在很多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选择少数的人来作为代表,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虽然在这一情况下,有个别人来作为代表人,但是实际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还是各个的众多的自然人。这里特别要提出几个代表人,只是为了诉讼上的方便,却并不带来诉讼主体上的改变。这个意义上的代表人不再多说了,因为这不是该短文说的重点。

  这里也不说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即负责人。而主要要说的是法人的代表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是一种组织,这种组织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其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同一个自然人一般(对于自然人来说,其权利能力是完全的,但其行为能力却不是完全的。在行为能力上,自然人要试具体的情况来定,要看其意志能力。这点上自然人与法人有所不同),但是其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并且区别于其他组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组织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人组织,另外一种是其他组织(法律上的习惯表述,但这一表述也许不太准确,只能说这样的表述是一种方便的表述)也即是非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由具体的人构成,还有其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着一定的活动。法人是一个特别的组织,其与自然人完全不同,没有血肉,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是,从社会学上来说,其是有生命的(所谓的社会性生命),时时运动着,与其他主体建立和调整着各种的法律关系等等。

  正是由于法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于是需要有自然人来具体实施其主张,实现其意志和利益。在这众多的法人意志实施者中,最重要的是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的法律规定的代表其意志的自然人,由此定义即可见这一实施者的重要性,也可见这一实施者的法定性。

  在很多时候,这个法人意志的代表人,其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是法人运转的内在规律的需要,也是法律所作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

  正是因为法人意志和法定代表人意志上很大程度的共通性、关联性,有时还无法作出更清楚的区分,于是,就会产生一种印象,即是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甚至还认为法定代表人等同于法人。这一认识不是不存在,细细分析,这一认识在不少人的心中是多少有的。虽然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即是法人的意志,但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人。

  要明白,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因其不同的身份,却是具有两种主体资格的,其一是作为法人的代表人上的组织性,其二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体性。于是,区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键就在这里。

  要弄清法定代表人是否等同于法人,就要从该人的组织性和个体性上分别作出分析。可以明确的是,当法定代表人是作为组织的代表人表达意志的时候,该人的行为就是组织的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由组织承受。当法定代表人是作为其个人表达个人的意志的时候,个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个人的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就由个人承受。

  于是,辩证来看,区分具体情况来看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否意志合一的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的时候其行为等同于法人行为。法定代表人不代表组织的时候其行为不能等同于法人行为,而只是其个人的行为。回到最早提出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不等同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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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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