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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个人合伙对内责任都是什么?

来源:王海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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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提供实物、资金或者技术等,一起来共同劳动、合同经营的民事主体。那么个人合伙对内的责任都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师就个人合伙对内责任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个人合伙对内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按时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若给其造成了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过其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是无效的,或者作为退伙来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按《合伙企业法》相关方面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的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的企业或其他的合伙人造成了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的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的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的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的企业或者其他的合伙人造成了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合伙的企业的财产由全体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来管理和使用。该法还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的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的手段侵占合伙的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的企业;若给合伙的企业或者其他的合伙人造成了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的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的合伙人同意,并依法来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是无效的。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擅自进行退伙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以下的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进行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的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的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 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的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的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的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合伙对内的责任”相关方面的解读,王海英律师对此做出了特别强调的表示,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按时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若给其造成了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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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英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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