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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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关于信托投资概述

来源:王海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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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是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这也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的业务,那么信托投资概述都是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师就信托投资概述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信托投资的方式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金融信托的投资机构在对生产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对金融性公司的投资时常用以下几种方式:

 

 

1、长期合作投资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的投资时,不需要事先与合作者进行商定投资的回收的日期,而作为投资企业的长期的合作者,只要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投资合作的关系就一直存在。

 

 

2、定期合作投资

 

定期合作的投资是投资者投资时事先商定的投资期限,在合作投资期间,投资者按照投资的比例分享经营的收益、承担经营的风险。

 

 

二、信托投资的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3、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4、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5、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6、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三、信托变更的方式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设立的三大条件

 

 

1、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信托财产。使受托人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发挥信托的财产的经济功能,信托的关系的产生、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与信托的财产及其信托的财产的收益密切相关。

 

 

2、信托财产的范围

 

依照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为了防止垄断,对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所设立信托,也是不可以不允许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则构成规避公司的负责人的义务,根据这些的原则,例如:委托人的诉讼权就不得设定信托,专以诉讼为目的所设立的信托属于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信托投资概述”相关方面的解读,王海英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作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定期合作的投资是投资者投资时事先商定的投资期限,在合作投资期间,投资者按照投资的比例分享经营的收益、承担经营的风险。为了防止垄断,对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所设立信托,也是不可以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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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英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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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英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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