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亮律师

陈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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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赠股(干股)的法律属性及继承时的法律适用

来源:陈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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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越来越体现出人才的竞争,公司的投资人或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也更加重视对人才的成本投入,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个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赠送股份(干股),让这些对公司发展的有功人员,共享企业的收益,已经发展成为公司薪酬改革的一个方向。
        与之相伴随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对这些人员的赠股(干股),一旦发生被赠股(干股)人员出现继承的法律行为,司法实务的处理有不同的处理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股是公司的内部处理事项,体现公司行使自治权的一种手段,赠股是公司的股权范畴,对赠股不能认定为继承财产范围,不能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应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按一般的公司股权继承处理;一种观点认为赠股本质上是东之间对分红收益权的特别约定,本质上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而非公司法律规定的股权,应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的范围,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对赠股的处理,只有先明确赠股的法律属性,才能确定赠股的继承的法律适用。赠股的法律属性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赠股的来源上,公司的赠股并没有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赠股仍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公司的赠股行为没有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二是从支付对价来上,赠股的发生,在公司和受赠人之间没有任何对价,赠股的对象是公司的少数特定的人员,受赠的条件是对公司有特定贡献,其范围是由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的权力机构所决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公司股权的获得需要股东支付对价而交换条件;三是权利的范围上,赠股的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没有公司法规定的经营管理、表决权等法定共益性权利,享有的仅限于公司的分红权。综上的特征,决定了赠股只是名义上的股权,实质是公司股权自益权的范畴。从法理上看,公司的股东意思自治原则决定公司有权对公其合法收益自由处分。
   明确了赠股的上述法律属性,因此对赠股出现法律继承行为时,如果当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改变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时,赠股实质是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是公司的分红权,故不能按一般股权继承处理,只需依法对分红权(即赠股)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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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章亮
  • 执业律所: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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