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舒舒律师

杜舒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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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专题--核心技术人员的突然离职带给吴总的烦恼

来源:杜舒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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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吴是某医疗软件开发公司的老总,最近遇到了件很头疼的事。原来事情是这样:吴总公司专门为医疗机构做软件开发,而最近新开发的一款软件历时三年终于调试完成,期间包括技术骨干小刘在内的一批技术人员可谓夜以继日,殚精竭虑。本来应该喝酒庆祝的事,谁知吴总突然收到小刘寄来的快件--一份辞职报告,这让老吴可始料未及,但他人想另攀高就,自己也无权阻止,也就不再勉强。可仔细一想不对,软件的核心资料还都在小吴手里,而且最近该软件在报技术监督部门审批,还申请了专利,可说明书还没有,除了小刘没人懂得解释开发原理和核心功能,如果因为这点批不下来可谓功亏一篑。经过与小刘多次沟通,小刘的答复是自己已提出书面辞职,除非先开辞职证明,再谈其它的。

    老吴心理异常郁闷,向我们律师诉苦说,难道劳动法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吗?像小刘这种情况,自己就没得办法了吗,工资和奖金自己从来都是按时发放,如果因为想多要点补偿自己也不是不愿意协商啊!
    针对小刘的行为,提供以下几点法律建议:
    一、能协商尽量协商,毕竟小刘也为公司做出了一定贡献,适当的经济补偿也不为过,而且有些资料还要其配合提供,当然,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且拒绝返还相关技术资料,可进行录音,适当的时候可以敲诈勒索罪报案处理。
   二、如对方拒绝返还相关资料且不配合工作交接,可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三、如确实无法协商和调解,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最后,可据法律文书,向行业协会通报,使其因不诚信行为在行业内无法立足。
   当然,吃一堑长一智,为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虽然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离职,但可在劳动合同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和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一般在离职后两年以内确定,公司应当提供经济补偿,由双方协商来确定。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约金,如离职人员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严重的,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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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舒舒
  • 执业律所: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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