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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来源:李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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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李某欲购买一套新房供自己居住,但是由于此房产才交房不久,所以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李某在与卖家商量好价格及购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后,担心卖家可能会将他先付的购房款作为卖家自身经营周转之用,而在周转后毁约不将房屋卖给他,遂产生疑问。

      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没有办理下来该房产是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而在实践当中,房屋产权未办理前当事人之间就签购房合同的情况屡有发生,此种合同效力到底若何,以下试做简析,以供参考:关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现在没有定论,一般存在三种观点:

1.认为此种合同无效。此观点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可以认定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依据起诉时房屋产权办理的实际情况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在起诉前已经具备办理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3.认为此合同合法有效。理由有如下三点:(1)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2)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该房屋产权不发生变更,但合同是自签订起就有效力的(3)从法理上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因此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37条规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不得进行交易,但并未规定此种合同无效(3)根据《物权法》物权不发生转让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双方即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不仅因为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因为确认合同有效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应当认定和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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