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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来源:赵邦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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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做出修改决定。

        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76条,明确了这么几个问题:

  一、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

              新交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0%”是建立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这一基础上的。事实上,机动车一方在撞人责任中承担了交强险赔付限额再加超出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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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邦亮
  • 执业律所: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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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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