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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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池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2005)民他字第25号]解读

来源:陈旵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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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填补损害,从经济上尽量使受害人的身体损伤、收入减损、时间耽误、精神损害等状况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户籍人员的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原因正是因为该部分农村居民,长期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务工,其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已经达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将不能填补其亲属因死者死亡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是该复函蕴涵的司法理念得到完善诠释和执行的两个并存的参照点,而且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注重在填补损害的设立目的,死者的主要收入是否达到城镇居民水平是一个重要的参照因素。该复函的目的实质上是在根据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体现城乡差异的基础上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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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旵明
  • 执业律所: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1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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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秋浦中路文化局综合楼三楼